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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米酒 - 酒精度的检验方法

发布时间:2023/8/2645


T/GZSX 017-2017 贵州米酒
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酒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要求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生产的米酒。

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贵州米酒(蒸馏型)
以水、大米等为主要原料,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、蒸馏、陈酿、勾兑而成的(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),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。
贵州米酒(发酵型)
以水、大米等为主要原料,经蒸煮、糖化、发酵、压榨、过滤、贮存、调配而成的酿造酒。
贵州米酒(配制型)
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,以食用动植物、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、呈味、呈色物质,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,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。

产品分类
贵州米酒(蒸馏型):酒精度(20℃)/(%vol) 20.0~53.0;
贵州米酒(发酵型):酒精度(20℃)/(%vol) ≥0.5;
贵州米酒(配制型):酒精度(20℃)/(%vol) 8.0~53.0。

要求
原辅料要求
大米
应符合 GB/T 1354 的要求。
生产用水
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。
其他原辅材料
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感官要求
贵州米酒(蒸馏型)
贵州米酒(蒸馏型)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。


贵州米酒(发酵型)
贵州米酒(发酵型)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。


贵州米酒(配制型)
贵州米酒(配制型)感官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。


理化要求
贵州米酒(蒸馏型)
贵州米酒(蒸馏型)理化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。

检验方法
酒精度(20℃)/(%vol)a 20.0~53.0 GB/T 10345
注:a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±1.0%vol。
GB/T 10345-2007 白酒分析方法
本标准中有关酒精度的测定方法于2017年3月1日被 GB 5009.225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代替。
GB 5009.225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

贵州米酒(发酵型)
贵州米酒(发酵型)理化要求应符合表5规定。

检验方法
酒精度(20℃)/(%vol)a ≥ 0.5 GB/T 13662
注:a 酒精度≥3.0%vol的产品要求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±2.0%vol;酒精度在0.5~2.9%vol的产品标签酒精度标示值不设偏差限制。
GB/T 13662-2018 黄酒

贵州米酒(配制型)
贵州米酒(配制型)理化要求应符合表6规定。

检验方法
酒精度(20℃)/(%vol)a ≥ 8.0~53.0 GB/T 10345
注:a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±2.0%vol。
GB/T 10345-2007 白酒分析方法
本标准中有关酒精度的测定方法于2017年3月1日被 GB 5009.225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代替。
GB 5009.225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


京都电子KEM 高精度台式酒精浓度测定仪 ALM-1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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